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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07月12日 10:17    阅读量:



各院所、全体研究生:

为保证本年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同学反映的实际问题,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并结合各院所的建议,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和补充说明,本次修订内容将于20179月开始执行。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学业奖学金

(一)关于参评学生资格的说明

要优先保证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即博士3年,硕士3年)的学生参评资格;对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未超出最长学习年限(即博士6年,硕士4年)的学生,原则上只能参评4等奖助学金,如果当年指标有结余,可考虑让其参评4等以上奖助学金;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无参评资格。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评审要求的修订

1.第三章第九条修订为:硕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助学金评定因考生类别而不同。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原则上优先优等评选学业奖助学金,但一等、二等、三等学业奖助学金名额原则上应不超过所在院所相应等级名额的60%;评审依据为推免综合成绩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根据入学前各类成果及入学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审核制博士生、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学年时,在相近条件下应优先优等评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助学金。

2.第三章第十条修订为: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学业奖助学金实施动态管理,评定以“学风道德表现”、“课业成绩”、“学术科研”、“社会实践活动”等为主要依据;当年度学业奖助学金获得者申报成果不得在下一年度申报学业奖助学金中再次使用,博士研究生一年级新生不受此限制

二、  国家奖学金

(一)关于参评范围中“全脱产”的说明

  全脱产:学生人事档案调入我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者。

(二)关于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分标准”的修订

附件中“科研成果”第2条“其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表”对认定名次的修订为:发明专利认定前5名,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外观专利设计前2名; 标准制定认定为前5名。


                                       研究生院

                                     201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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